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以及投訴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處理結果、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管信息。
第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應當遵循格式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查找獲得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指導和協調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對中國政府采購網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對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所在行政區域的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發布。
除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以外,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發布。
第九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發布主體)應當對其提供的政府采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以下統稱指定媒體)應當對其收到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